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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CSA标委会 2023.07.19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发展方面的创新活力。

2023年7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了企业标准化建设暨《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会上,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司长肖寒介绍了相关情况:为构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实现企业渐进式培育,《办法》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分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三个递进式层级,按照不同梯度分别采取“自我声明+公示”和“自愿申请+认定”的管理方式,重点衡量企业在建设、应用、融合、效益层面的标准创新能力,更多体现“质”的要求而非“量”的要求,突出了企业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执行先进标准、实现国际标准突破乃至引领产业国际化等特点。

《办法》三个层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的评价认定指标体系总体要求如下:

(一)标准化管理全面性

主要包括企业标准化基础能力情况、标准化人员配备情况。企业标准化基础能力主要指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标准化方法在生产经营中的应用情况、企业标准化规划和企业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情况,以及对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等。标准化人员配备情况主要是指企业内标准化部门设置情况、标准化人员专兼职情况和人员数量等。针对中级和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还要考察企业标准化活动经费总额在研发经费总额中的占比、企业人员参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情况等

(二)标准技术领先性

主要指企业创新成果标准化转化情况,标准领跑情况。针对中级和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还要考察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原创高质量团体标准等情况。

(三)标准应用先进性

主要考察企业污染物排放、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所执行标准及优于标准等方面的情况。

(四)标准整体效益性

主要考察企业通过标准化手段应用,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销售额提升,或者出口销售额提升的情况;通过执行绿色发展相关标准,支撑可持续发展的情况。针对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还要考察覆盖设计研发、生产经营、产业链保障、生态环境、节能低碳等内容在内的标准化集成实施方案的企业组织实施和效益情况、产业链上下游及相关方的有效应用及行业认可情况等。针对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可,进一步关注标准化集成实施方案对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民生社会、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的覆盖情况和实践效益情况。

(五)标准国际突破性

该指标应用于中级和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主要考察企业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领导职务、担任召集人职务、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及立项、成为国际标准化注册专家、参与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组织或者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活动、在对外贸易或海外工程中采用中国标准提供产品/工程或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六)标准融合创新性

该指标应用于中级和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主要考察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相关称号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验证点、企业技术中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以及企业关于标准与研发同步推进制度的建设情况、与高校/科研结构或者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的合作机制建设情况,及相应标准成果和产业化应用情况等。针对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进一步关注标准创新研发合作机制关于技术、专利、标准的联动的覆盖情况,以及覆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与创新管理体系的整合协同建设方案及绩效评估情况等。

(七)标准引领产业数字化

该指标应用于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主要考察企业通过标准化手段促进企业数字化管理,以及通过标准化理念方法实现流程数字化,促进企业生产或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情况。

(八)标准引领产业国际化

该指标应用于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主要考察企业通过标准化理念方法、标准国际化,推动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市场份额中占主导地位,引领国际标准制定,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获得竞争优势,推动产品或服务“走出去”,对产业国际化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



来源:照明电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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